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7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專人送達本局土地開發處政風室。郵遞高雄市郵政第690信箱。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 本案屬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一、親自領標:自公告日至截標日前至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處秘書室領取(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二號七樓),一人限領乙份。
二、電子領投標者請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建置之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 )下載。
三、送件時間及地點:113年12 月19日下午5時前專人送達本局土地開發處政風室(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二號七樓),逾時不受理;郵寄至高雄郵局第六九○號信箱,如有延誤應自行負責。
四、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順延至恢復上班日舉行。
檢舉單位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電話:0800025025;電子郵件:eth@kcg.gov.tw ;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
六、履約期限
廠商規劃工作期程,計分3期,各期工作進度如下:
1.第1期─工作計畫書:
廠商應於簽約日次日起20日內,向機關函送本案專業責任保險之投保證明正本1份及工作計畫書供機關審查,經機關通知審查通過(以機關發文日為準)之次日起10日內,提送審查定案之工作計畫書。
2.第2期─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書:
廠商應於機關通知之次日起90日內,檢送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書供機關審查,經機關通知審查通過(以機關發文日為準)之次日起10日內,提送審查通過之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書(草案),並配合以下事項:
(1)提送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及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所需之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書,製作相關資料及出席說明報告,俟完成都市計畫審定作業後,廠商應依機關通知之次日起10日內(以機關發文日為準),提送定案之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書。
(2)若審議結果需修正都市計畫變更草案,廠商應配合依修正後之變更草案,及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與都市計畫委員會各次審議結果,辦理修正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書,並製作相關資料及出席說明報告本案公益性及必要性,俟完成都市計畫審定作業後,廠商應依機關通知之次日起10日內(以機關發文日為準),提送定案之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書。
(3)若經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審議結果,未通過公益性及必要性審查,廠商仍應依審議結果及意見補充於報告書內,經機關通知之次日起10日內(以機關發文日為準),提送最終之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書。
5.第3期─總結報告書及電子檔:
經機關通知之次日起10日內(以機關發文日為準),廠商應製作內容含有定案之工作計畫書、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書之總結報告書及電子檔,供機關辦理驗收程序。其他未訂期日之履約事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履約期限。
七、廠商之基本資格:
1.依法設立登記,營業項目具備都市計畫或不動產估價或土地開發並得執行業務之公司或法人。
2.服務團隊至少二個以上應具備大學學歷,且屬下列系所畢業之專業人才:
(1)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
(2)不動產經營學系。
(3)土地管理與開發學系。
(4)土地管理學系。
(5)地政學系。
(6)房地產開發與管理學系。
(7)測量與空間資訊學系。
(8)都市計畫學系。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處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