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jackydai@kc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委託案在原契約之工程項目及內容下,得辦理後續擴充 1,280萬元整 ,用於服務契約第2條履約標的所列重劃區範圍因不可抗力因素所增加之服務費用,及經機關指定之新期重劃區服務費用,總計履約金額上限至 6,000萬元 ,其服務費用依原契約規定之核算方式計價。
(二)本委託案有效期限為決標日起至執行服務費達6,000萬元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7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專人送達本局土地開發處政風室。郵遞高雄市郵政第690信箱。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勞務採購契約係參酌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最新版(109.10.14),並依工程會採購契約範本(109.3.23)進行修訂,以符合本採購案實際需求
廠商資格摘要
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登記設立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土木或結構或水利等技師事務所。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親自領標:自公告日至截標日前至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處秘書室領取(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二號七樓),一人限領乙份。
二、電子領投標者請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建置之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 )下載。
三、送件時間及地點:110年7月26日下午5時前專人送達本局土地開發處政風室(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二號七樓),逾時不受理;郵寄至高雄郵局第六九○號信箱,如有延誤應自行負責。
四、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順延至恢復上班日舉行。
五、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注意本公告是否有
檢舉單位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電話:0800025025;電子郵件:eth@kcg.gov.tw ;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
六、履約期限:
廠商完成契約第2條履約標的之所需履約期限約定如下:
(一)個案工程設計部分:詳如契約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
(二)廠商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機關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監造標的工程驗收合格止,廠商應於每月20日前提報次月監造人力需求計畫及名冊,經機關核定後據以實施。
七、更正公告內容:為使本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內容更臻完善,招標文件修正內容如下並延長等標期間至110年7月26日,於110年7月27日下午14時30分開標:
1.服務契約:
(1)第2條第1項第1款:修正本案重劃區範圍表及內容,並調整各重劃區預計開發期程之順序。(P.3~P.4)
(2)第2條第1項第1款:增列管線試挖作業費。(P.4)
(3)第2條第1項第3款:修正預算金額為4,720萬元。(P.4)
(4)第2條附件1:修正第1~22項重劃區工程範圍圖,調整各重劃區預計開發期程之順序。(P.62~P.72)
2.投標須知:
(1)第6條:修正預算金額為4,720萬元。(P.2)
(2)第64條:修正後續擴充金額為1,280萬元整。(P.16)
(3)第76條:修正招標文件內容。(P.21)
3.各項履約工作期限及罰則規定一覽表:修正一覽表內容。(P.1~P.9)
4.增加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八、第2次更正公告內容:修正聲明書版本,補充工作小組成員名單。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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