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joyce98@kcg.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工程各標機關得視需要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依各標原契約項目單價與廠商擴充數量,各標總執行金額上限為:
(一)(第1標),擴充上限金額為 19,500,000元。
(二)(第2標),擴充上限金額為 17,000,000 元。
(三)(第2標),擴充上限金額為 18,200,000 元。
以上各標擴充期限均至106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7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遞高雄市郵政第690信箱或專人送達本局土地開發處政風室
廠商資格摘要
內政部登記合格之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親自領標:自公告日至截標日前至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處秘書室領取(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二號七樓),一人限領乙份。
二、電子領投標者請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建置之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 )下載。
三、送件時間及地點:106年4月5日下午5時前專人送達本局土地開發處政風室(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二號七樓),郵寄以至高雄郵局第六九○號信箱,如有延誤應自行負責。
四、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順延至恢復上班日舉行。
五、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注意本公告是否有
檢舉單位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電話:0800025025;電子郵件:eth@kcg.gov.tw ;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
六、履約期限:
工程之施工:
(1)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起10日內提送施工計畫書及品質計畫書予監造單位審查,並副知機關。
(2)廠商應於前項計畫書核定日次日起提送開工報告、承攬工程手冊影本(承攬工程手冊,廠商依目的事業管理法規規定,無須備具者免附)及廠商工地負責人名冊送交機關,逾期提出申請者機關得案「契約終止或解除」之規定辦理;正式開工後,機關依實際需求,將個案工程之施工範圍、工程地點及期限,另以書面通知廠商;本採購期限為決標日至106年12月31日止,依機關通知廠商辦理之個案工程案件。
(3)機關應函送個案工程施工圖說(含施工明細表)及工程期限予廠商,廠商自機關通知日(以機關發文日為準)次日起進場施工,並起算個案工程之工期。
(4)若災害發生時農水路實施搶修及復建之工程優先調整執行,工期另依機關通知日之次日起起算;若因此涉及衝突其他個案工程施工期限,依本條款第2款辦理。
(5)工程瀝青混凝土舖築作業,廠商應於舖築前3日告知工地工程司及機關,未經工地工程司及機關同意不得施作,廠商應將此列入本工程安排,日後不得依此要求工程延期。
(6)個案工程申報竣工,廠商應於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以書面將竣工
日期通知機關及監造單位,並將竣工圖表(含新增工項或數量應辦理變更設計之文件)、工程結算明細表等文件應於竣工日次日前送達監造單位,並副知機關。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