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hth2024@kc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33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避免後續計畫執行期間,廠商無法完成履約或延遲履約等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A棟5樓本局政風室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網站;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相關連結/其他/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陸資資訊)。
2. 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3. 投標廠商須為「資訊相關服務業」。
4. 本採購案不得共同投標,亦不允許轉包。
5. 除招標文件另有允許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一部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具有者代替外,投標廠商之全部或一部資格不得以其分包廠商具有者代替。
6. 招標文件中若允許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一部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具有者代替,則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分包廠商。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應以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取代,並經本局同意者為限。
其餘詳如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地址:833201 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
一、領標方式及地點:
(一)電子領標者:請逕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建置「電子採購網」網站購買。
(二)專人領標者:請於領標截止期限內(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遇國定假日或週休二日則停止領取)至本局秘書室採購股(A棟1樓)領取。
(三)郵遞領標者:請書明招標標的名稱,附回郵信封(信封上預先書妥聯絡方式並貼足郵票)寄達本局秘書室採購股(A棟1樓)。請自行估量準備投標文件所需時間,逾期無法寄達者廠商自負責任。
二、投標文件收件截止時間及地點:
(一)請於領標截止期限內將投標文件送達本局政風室(A棟5樓)。可採郵遞或專人送達方式,請預留足夠郵寄時間,確保文件於期限內送達。以實際收件時間為準,逾期無效,且不接受補件。送達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遇國定假日或週休二日停止受理。
(二)信封上請明確標示標案名稱、廠商名稱、統一編號、聯絡電話與地址。
三、評選日期:時間與地點將另以書面通知符合資格之投標廠商。
四、招標文件釋疑: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應於等標期四分之一前(不足一日以一日計)以書面送達本局提出釋疑申請。本局將於投標截止日前一日以前以書面回覆。
五、爭議處理:
(一)廠商若與本局在招標、審標、決標、訂約、履約及驗收過程中有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提出異議;對異議處理不服者,得依第76條向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二)履約爭議無法協議時,亦可依第85條之1申請調解。
(三)相關聯絡資訊如下:高雄市政府政風處,專線:0800-025-025,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電子郵件:eth@kcg.gov.tw,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
六、其他事項:其餘詳見評選須知及契約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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