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5973333@kc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總執行金額以11,776,000元(含決標金額)為上限,擴充期限至115年12月31日止,並依原契約條件(含各品項送檢驗條款)及決標單價按完成履約實際供應數量給付,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33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A棟1樓(秘書室)
開標地點
833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A棟4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寄達高雄郵政80-1號信箱,或派專人送達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A棟5樓政風室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30個日曆天內一次交貨完成。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投標廠商應將下列文件附於標封內,缺一即資格不符合:
(一) 本國廠商基本資格:
其他:C802080
、環境用藥批發業[F107080]、環境用藥零售藥[F207080]之一),且無不良紀錄者(詳採購法第103條規定)】: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1)前述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得為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或依公司法第392條核發之證明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為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商業登記抄本或依商業登記法第25條發給之證明書;廠商亦得列印公開於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或同網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列印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資料。
其他:附加說明
(2)若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廠商得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註: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理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2.投標廠商之納稅證明影本(屬法定免稅之廠商者,免附)。
(1)納稅證明屬所得稅證明者,應繳交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
(2)納稅證明屬營業稅證明者,應繳交投標當日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3)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4)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5)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投標廠商聲明書(應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4.投標單(兼切結書)。
5.廠商不得違反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切結書。
6.切結書1。
7.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現為環境部)核發之環境用藥製造(輸入)許可證或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得以影本替代)。
8.產品型錄正本或影本,以螢光筆標示採購規格。
(二)外國廠商基本資格:經該國政府登記合格,營業或服務項目為環境
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相關之公司行號。所有文件均應附經公
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應檢附文件如下: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2. 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之登記證明文件或外國廠商在我國代理人之代理證明文件。
3.納稅證明資料(無者請檢附證明)。
4.外國廠商委託我國廠商或代理人投標者,需檢附委託授權書(內容需包括外國廠商/受委託廠商或代理人之全名、電話、地址、授權範圍、授權日期、授權有效期限等內容)。
5.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如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6.投標廠商證明書(應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7.投標單(兼切結書)。
8.廠商不得違反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切結書。
9.切結書1。
10.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現為環境部)核發之環境用藥製造(輸入)許可證或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得以影本替代)。
11.產品型錄正本或影本,以螢光筆標示採購規格。
一、領標方式及地點:
1.郵遞領標者:請書明招標標的名稱,附回郵信封(信封上預先書妥自行選定可寄達之聯絡方式並貼足郵票)寄達本局秘書室(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請領標者自行估量準備投標文件所需往返時間,逾期無法寄達者廠商自負責任。
2.專人領標者:請於領標截止期限內(週一~週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遇國定假日或週休二日則當日停止領取)至本局秘書室領取(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
3.電子領標者:請逕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建置「政府電子採購」網站購買。
二、投標文件之截止時間及地點:
請於投標截止日期下午5時30分前寄達高雄郵政80-1號信箱,或親自送達本局政風室(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A棟5樓;以本局實際收件時間為憑),逾期無效,且一律不接受補件。
三、領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不足一日以一日計)期限前,以書面送達本局請求釋疑;該期限自公告日起算。本局釋疑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
四、廠商與本機關間之招標、審標、決標、訂約、履約及驗收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向本局提出異議;若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之規定,向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五、相關機關地址及電話: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
專線電話: 0800025025
電子郵件:eth@kcg.gov.tw
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
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
六、其餘事項詳如投標須知及契約等。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受理單位:預算金額
918,000元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