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12151 已決標公告

抓斗車3輛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決標日:113/01/23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登永實業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3,436,000
原始預算
$ 13,800,000
底價金額
$ 13,506,000
決標折數
99.48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機關代碼 3.97.15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91 - 機動車, 拖車, 半拖車; 車輛機件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環衛科吳錦滄;秘書室侯淑芳
聯絡電話 (07)7351500#2351
機關代碼 3.97.15
單位名稱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機關地址 833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
聯絡人 環衛科吳錦滄;秘書室侯淑芳
聯絡電話 (07)7351500#2351
傳真號碼 (07)7354974
電子郵件信箱 e750211@kcg.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01/2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33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A棟1樓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元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01/31 17:30
開標時間 113/02/01 10:00
開標地點 833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A棟4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68萬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寄達高雄郵政80-1號信箱,或派專人送達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A棟5樓政風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210天內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本國廠商:經政府登記合格之相關重機、機具製造商或販賣商,應檢附文件如下(請依序檢附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影本:(屬法定免稅之廠商者,免附)。 (1)納稅證明屬所得稅證明者,應繳交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繳費收執聯。 (2)納稅證明屬營業稅證明者,應繳交投標當日最近1期之「營業稅繳款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3)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4)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5)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2.廠商納稅證明影本:(屬法定免稅之廠商者,免附)。 3.廠商不得違反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切結書。 4.價格分析明細表。 5.投標單(兼切結書)。 6.投標廠商聲明書。 7.廠商須附底盤原廠型錄正本或影本(依規範次序逐項標示,俾利本局逐一核對)、底盤車型式登錄報告、車輛請領安全型式認證合法打造工廠文件影本,上述資料有誤差之處,須以原廠型錄(須加註產地)所載為準(另原廠型錄若有無法顯示本局所訂規範項目者,投標時須附原廠相關文件補充說明,否則不予 接受),缺少前述任何一項文件等者不予接受。 8.廠商須附起重吊機品牌及各項規格性能配備說明書及最大吊荷重,並需符合該車底盤與吊機之安全安定度計算證明 (另檢附勞動檢查所核發之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移動式起重機),以供審驗)。 (二)外國廠商:經該國政府登記合格之相關重機、機具製造商或販賣商,應檢附文件如下(均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請依序檢附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2.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之登記證明文 件或外國廠商在我國代理人之代理證明文件。 3.納稅證明資料(無者請檢附證明)。 4.外國廠商委託我國廠商或代理人投標者,需檢附委託授權書 (內容需包括外國廠商/受委託廠商或代理人之全名、電話、 地址、授權範圍、授權日期、授權有效期限等內容)。 5.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應附經公證或認 證之中文譯本,如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 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6.廠商聲明書(應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7.廠商不得違反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切結書。 8.價格分析明細表。 9.投標單(兼切結書)。 10.投標廠商聲明書。 11.廠商須附底盤原廠型錄正本或影本(依規範次序逐項標示,俾利本局逐一核對)、底盤車型式登錄報告、車輛請領安全型式認證合法打造工廠文件影本,上述資料有誤差之處,須以原廠型錄(須加註產地)所載為準(另原廠型錄若有無法顯示本局所訂規範項目者,投標時須附原廠相關文件補充說明,否則不予接受),缺少前述任何一項文件等者不予接受。 12.廠商須附起重吊機品牌及各項規格性能配備說明書及最大吊荷重,並需符合該車底盤與吊機之安全安定度計算證明 (另檢附勞動檢查所核發之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移動式起重機),以供審驗)。 一、領標方式及地點: 1.郵遞領標者:請書明招標標的名稱,附回郵信封(信封上預先書妥自行選定可寄達之聯絡方式並貼足郵票)寄達本局秘書室(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請領標者自行估量準備投標文件所需往返時間,逾期無法寄達者廠商自負責任。 2.專人領標者:請於領標截止期限內(週一~週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遇國定假日或週休二日則當日停止領取)至本局秘書室領取(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A棟1樓)。 3.電子領標者:請逕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建置「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購買。 二、投標文件之截止時間及地點: 請於投標截止日期下午5時30分前寄達高雄郵政80-1號信箱,或親自送達本局政風室(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A棟5樓;以本局實際收件時間為憑),逾期無效,且一律不接受補件。 三、領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不足一日以一日計)期限前,以書面送達本局請求釋疑;該期限自公告日起算。本局釋疑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 四、廠商與本機關間之招標、審標、決標、訂約、履約及驗收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向本局提出異議;若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之規定,向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五、相關機關地址及電話: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 專線電話: 0800025025 電子郵件:eth@kcg.gov.tw 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 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 六、其餘事項詳如投標須知及契約等。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3/01/31 17:3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97.15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環衛科吳錦滄;秘書室侯淑芳
聯絡電話
(07)7351500#2351
機關代碼
3.97.15
單位名稱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機關地址
833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
聯絡人
環衛科吳錦滄;秘書室侯淑芳
聯絡電話
(07)7351500#2351
傳真號碼
(07)7354974
電子郵件信箱
e750211@kcg.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01/2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33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A棟1樓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元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01/31 17:30
開標時間
113/02/01 10:00
開標地點
833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A棟4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68萬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寄達高雄郵政80-1號信箱,或派專人送達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A棟5樓政風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210天內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本國廠商:經政府登記合格之相關重機、機具製造商或販賣商,應檢附文件如下(請依序檢附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影本:(屬法定免稅之廠商者,免附)。 (1)納稅證明屬所得稅證明者,應繳交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繳費收執聯。 (2)納稅證明屬營業稅證明者,應繳交投標當日最近1期之「營業稅繳款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3)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4)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5)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2.廠商納稅證明影本:(屬法定免稅之廠商者,免附)。 3.廠商不得違反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切結書。 4.價格分析明細表。 5.投標單(兼切結書)。 6.投標廠商聲明書。 7.廠商須附底盤原廠型錄正本或影本(依規範次序逐項標示,俾利本局逐一核對)、底盤車型式登錄報告、車輛請領安全型式認證合法打造工廠文件影本,上述資料有誤差之處,須以原廠型錄(須加註產地)所載為準(另原廠型錄若有無法顯示本局所訂規範項目者,投標時須附原廠相關文件補充說明,否則不予 接受),缺少前述任何一項文件等者不予接受。 8.廠商須附起重吊機品牌及各項規格性能配備說明書及最大吊荷重,並需符合該車底盤與吊機之安全安定度計算證明 (另檢附勞動檢查所核發之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移動式起重機),以供審驗)。 (二)外國廠商:經該國政府登記合格之相關重機、機具製造商或販賣商,應檢附文件如下(均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請依序檢附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2.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之登記證明文 件或外國廠商在我國代理人之代理證明文件。 3.納稅證明資料(無者請檢附證明)。 4.外國廠商委託我國廠商或代理人投標者,需檢附委託授權書 (內容需包括外國廠商/受委託廠商或代理人之全名、電話、 地址、授權範圍、授權日期、授權有效期限等內容)。 5.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應附經公證或認 證之中文譯本,如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 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6.廠商聲明書(應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7.廠商不得違反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切結書。 8.價格分析明細表。 9.投標單(兼切結書)。 10.投標廠商聲明書。 11.廠商須附底盤原廠型錄正本或影本(依規範次序逐項標示,俾利本局逐一核對)、底盤車型式登錄報告、車輛請領安全型式認證合法打造工廠文件影本,上述資料有誤差之處,須以原廠型錄(須加註產地)所載為準(另原廠型錄若有無法顯示本局所訂規範項目者,投標時須附原廠相關文件補充說明,否則不予接受),缺少前述任何一項文件等者不予接受。 12.廠商須附起重吊機品牌及各項規格性能配備說明書及最大吊荷重,並需符合該車底盤與吊機之安全安定度計算證明 (另檢附勞動檢查所核發之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移動式起重機),以供審驗)。 一、領標方式及地點: 1.郵遞領標者:請書明招標標的名稱,附回郵信封(信封上預先書妥自行選定可寄達之聯絡方式並貼足郵票)寄達本局秘書室(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請領標者自行估量準備投標文件所需往返時間,逾期無法寄達者廠商自負責任。 2.專人領標者:請於領標截止期限內(週一~週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遇國定假日或週休二日則當日停止領取)至本局秘書室領取(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A棟1樓)。 3.電子領標者:請逕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建置「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購買。 二、投標文件之截止時間及地點: 請於投標截止日期下午5時30分前寄達高雄郵政80-1號信箱,或親自送達本局政風室(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A棟5樓;以本局實際收件時間為憑),逾期無效,且一律不接受補件。 三、領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不足一日以一日計)期限前,以書面送達本局請求釋疑;該期限自公告日起算。本局釋疑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 四、廠商與本機關間之招標、審標、決標、訂約、履約及驗收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向本局提出異議;若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之規定,向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五、相關機關地址及電話: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 專線電話: 0800025025 電子郵件:eth@kcg.gov.tw 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 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 六、其餘事項詳如投標須知及契約等。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3/01/31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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