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資料:機關地址
833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
機關資料:聯絡電話
(07)7351500分機2316
機關資料:電子郵件信箱
sbp2011@kcg.gov.tw
採購資料:標案名稱
107年~109年委託民間業者執行拖吊貯存暨處理廢棄車輛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採購資料:預算金額
0元
預算金額為0理由:
屬收入性質採購
招標資料: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否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33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A棟1樓秘書室)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元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07/05/21 17:3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07/05/22 09:30
領投開標:開標地點
833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A棟4樓開標室)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8/22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33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A棟5樓政風室)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基本資格:
1.經政府登記合格且營業項目包含廢車、廢鐵買賣或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務之相關營業項目,並取得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登記同意接受稽核認證之證明文件者及領有地方環保局核發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
2.需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登記同意接受稽核認證。
3.廢車貯存之有關設備:除應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之「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其他詳如設備需求表。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二)應檢附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關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執業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他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模單正本及用印:廠商投標文件上所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文,應與印章印模單上印章印文相同。
3.廠商納稅證明影本(屬法定免稅之廠商者,免附。)
(1)納稅證明屬所得稅證明者,應繳交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
(2)納稅證明屬營業稅證明者,應繳交投標當日最近1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3)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4)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5)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廠商聲明書正本〈應依式填寫,並加蓋與印模單相符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5.向行政院環保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登記同意接受稽核認證之證明文件,其稽核認證之項目應包括廢機動車輛。
6.地方環保局核發有效期限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
一、領標方式及地點:
1.郵遞領標者:請書明招標標的名稱,附回郵信封(信封上預先書妥自行選定可寄達之聯絡方式並貼足郵票)寄達本局秘書室(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請領標者自行估量準備投標文件所需往返時間,逾期無法寄達者廠商自負責任。
2.專人領標者:請於領標截止期限內(週一~週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遇國定假日或週休二日則當日停止領取)至本局秘書室領取(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A棟1樓)。
3.電子領標者:請逕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建置「政府電子採購」網站購買。
二、投標文件之截止時間及地點:
(一)請於投標截止日期下午5時30分前寄達高雄郵政80-1號信箱,或親自送達本局政風室(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A棟5樓;以本局實際收件時間為憑),逾期無效,且一律不接受補件。
(二)電子投標者:網址同「電子領標」。
三、領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不足一日以一日計)期限前,以書面送達本局請求釋疑;該期限自公告日起算。本局釋疑之期限,將不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前一日,採書面答覆。
四、廠商與本機關間之招標、審標、決標、訂約、履約及驗收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向本局提出異議;若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之規定,向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五、相關機關地址及電話: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
專線電話: 0800025025
電子郵件:eth@kcg.gov.tw
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
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
六、其餘事項詳如投標須知及契約等。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fetched_at
2018-05-18T20:40:50+08:00
電子郵件信箱
sbp2011@kcg.gov.tw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33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A棟1樓秘書室)
開標地點
833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A棟4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8/22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33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A棟5樓政風室)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基本資格: 1.經政府登記合格且營業項目包含廢車、廢鐵買賣或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務之相關營業項目,並取得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登記同意接受稽核認證之證明文件者及領有地方環保局核發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 2.需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登記同意接受稽核認證。 3.廢車貯存之有關設備:除應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之「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其他詳如設備需求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二)應檢附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關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執業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他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模單正本及用印:廠商投標文件上所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文,應與印章印模單上印章印文相同。 3.廠商納稅證明影本(屬法定免稅之廠商者,免附。) (1)納稅證明屬所得稅證明者,應繳交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 (2)納稅證明屬營業稅證明者,應繳交投標當日最近1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3)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4)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5)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廠商聲明書正本〈應依式填寫,並加蓋與印模單相符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5.向行政院環保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登記同意接受稽核認證之證明文件,其稽核認證之項目應包括廢機動車輛。 6.地方環保局核發有效期限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 一、領標方式及地點: 1.郵遞領標者:請書明招標標的名稱,附回郵信封(信封上預先書妥自行選定可寄達之聯絡方式並貼足郵票)寄達本局秘書室(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請領標者自行估量準備投標文件所需往返時間,逾期無法寄達者廠商自負責任。 2.專人領標者:請於領標截止期限內(週一~週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遇國定假日或週休二日則當日停止領取)至本局秘書室領取(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A棟1樓)。 3.電子領標者:請逕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建置「政府電子採購」網站購買。 二、投標文件之截止時間及地點: (一)請於投標截止日期下午5時30分前寄達高雄郵政80-1號信箱,或親自送達本局政風室(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A棟5樓;以本局實際收件時間為憑),逾期無效,且一律不接受補件。 (二)電子投標者:網址同「電子領標」。 三、領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不足一日以一日計)期限前,以書面送達本局請求釋疑;該期限自公告日起算。本局釋疑之期限,將不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前一日,採書面答覆。 四、廠商與本機關間之招標、審標、決標、訂約、履約及驗收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向本局提出異議;若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之規定,向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五、相關機關地址及電話: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 專線電話: 0800025025 電子郵件:eth@kcg.gov.tw 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 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 六、其餘事項詳如投標須知及契約等。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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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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