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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飛灰穩定化處理後續擴充,乙方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繼續履行合約,惟至多3個月為限,金額以新台幣14,326,500元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寄送達高雄小港郵局29之75號信箱或專人送達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政風室(高雄市小港區北林路6號4樓)
廠商資格摘要
(一)經政府機關登記合格(如規定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廠商營業項目請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4項後段:「…應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基準。」規定辦理)之工業助劑製造業(C802120)、工業助劑批發業(F107170)、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101(V8.0)、水處理工程業E301010(V7.0)、廢棄物清理設備安裝工程業E302010(V7.0) 、空氣污染防制工程業E303010(V7.0)、噪音及振動防制工程業E303020(V7.0)、土壤污染防治工程業E303030 (V7.0))或廢棄物處理業(J101040)等之合法廠商…(餘詳如招標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餘詳如招標文件)。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押標金(正本)。
(五)服務建議書。
(六)外國廠商委託我國廠商或代理人投標者,須檢附委託授權書…(餘詳如招標文件)。
附加說明
更正「公開評選須知」,刪除四、(一)10.指定改善工項規劃及刪除飛灰儲倉暨附屬設備更新單價分析表。
開標維持原訂日期:110年11月24日(星期三)上午10時。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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