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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7高雄市三民區鼎金一巷15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7高雄市三民區鼎金一巷15號
履約期限
應於機關通知日起1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 90 日內竣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凡內政部登記合格之各等綜合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廠商,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證件,無不良記錄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1-2)廠商納稅證明影本(屬法定免稅之廠商者,免附):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1-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應依式填寫,並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1-4) 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現場領標者免附)
(1-5) 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
(1-7) 投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1-8) 勞工權益保障切結書正本。
(1-9) 切結書1正本。
(1-10)切結書3正本。
(1-11)切結書4正本。
(1-12)標單總表正本、詳細價目表正本、單價分析表正本。
(1-13)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說明書正本。
(2)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2-1)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絶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2-1-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1-2)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c資料查詢日期。
d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若廠商未於金融機構開立支票存款戶,查覆
單之廠商名稱<戶名>使得為空白)
(2-1-3)查覆單如經塗改或未經查覆單位蓋章者無效。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回收廠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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