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辦理後續擴充至多2次,每次3個月,得標廠商不得拒絕;第一次增購預算金額上限新臺幣壹仟伍佰壹拾捌萬元,履約期間為110年6月1日至110年8月31日,以原契約條件履約及契約價金續約核算付款;第二次增購預算金額上限新臺幣壹仟伍佰零壹萬伍仟元,履約期間為110年9月1日至110年11月30日,以原契約條件履約及契約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高雄小港郵局29之75號信箱或專人送達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政風室(高雄市小港區北林路6號4樓)
履約期限
109年12月1日至110年5月31日止…(餘詳如招標文件)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四)押標金(正本)。
(五)投標廠商應具有下列資格及實績證明文件: (第1、2及3點擇一符合)
1.具有國內、外300公噸/日以上並設有污染防治及汽電共生與輸配電設備之垃圾焚化廠操作管理經驗或實績滿一年以上。2.累積一年以上操作與維護具有二座以上併聯鍋爐設備,每座鍋爐總傳熱面積為500平方公尺以上。3.具有或承攬二座以上鍋爐設計與監造或製造與試車經驗或實績,其每座鍋爐總傳熱面積為500平方公尺以上,並累積一年以上商業運轉與維護實績。4.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台幣壹億五千萬元,或營運資金不低於新台幣壹千萬元,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1)權益不低於本採購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六)服務建議書一式15份。
(七)外國廠商委託我國廠商或代理人投標者,須檢附委託授權書…(餘詳如招標文件)。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一)高雄市政府政風處
電話:0800025025
傳真:07-3313655
電子郵件:eth@kcg.gov.tw
檢舉信箱:高雄郵政第2299號信箱
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
(二)法務部調查局
電話:02-29177777
傳真:02-29188888
檢舉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
◎第2次更正招標文件,內容詳見對照表,依規定開標時間延至109年9月18日上午10時於本廠3樓會議室辦理。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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