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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108年度契約執行之上限金額為預算金額新台幣600萬元整,期限至當年度12月31日止,兩者無論何者先屆至,即表示契約完成(倘有109年度後續擴充者,亦同)乙方當年度執行績效經甲方評定績優者,取得優先與機關續約權1次(以原契約工作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擴充期間共1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經政府機關登記合格之電焊工程業、冷作工程業、機械安裝業或相關之合法廠商且必須具有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丙種以上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粉塵作業主管、缺氧作業主管及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證書,並持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 廠商納稅之證明
(三) 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 押標金(正本)。
其他詳如招標文件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投標廠商應將下列文件附於標封內,缺一即資格不符合: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經政府機關登記合格之電焊工程業、冷作工程業、機械安裝業或相關之合法廠商且必須具有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丙種以上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粉塵作業主管、缺氧作業主管及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證書,並持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另依經(90)商字第090022606211號函,公司執照亦不作為證明文件。)。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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