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電話
(07)8069750#6265/6212
電子郵件信箱
hkc0801@kcg.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遞寄達高雄小港郵局29之75號信箱或專人送達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政風室(812高雄市小港區北林路6號4樓)
履約期限
決標日次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餘詳如招標文件)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投標廠商應將下列文件附於標封內,缺一即資格不符合: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經政府機關登記合格之投標廠商應具領有EZ05010 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或F113030 精密儀器批發業業者並持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餘詳如招標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餘詳如招標文件)。
(三)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的之前半年內所出具廠商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餘詳如招標文件)。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押標金(正本)
(六)為確保廠商的履約能力,廠商須符合採購法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廠商或其受僱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餘詳如招標文件)。
前項第一款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餘詳如招標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高雄市政府政風處
電話:0800025025
傳真:(07)3313655
電子檢舉信箱:eth@kcg.gov.tw
檢舉信箱:高雄郵政第2299號信箱
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
(二)法務部調查局
檢舉電話:(02)29177777
傳真:(02)29188888
檢舉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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