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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屆期如需展延履約期限,乙方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繼續履行合約,惟期限以3個月為限,展延履約期限所需預估金額為新臺幣175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12高雄市小港區北林路6號3樓第1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2高雄市小港區北林路6號4樓政風室
履約期限
本機關通知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餘詳招標文件)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經政府機關登記合格之化學業(C8)或批發業(F1)、零售業(F2)或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101)或國際貿易業(F401010)等相關合法廠商並持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餘詳招標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餘詳招標文件)。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押標金(正本)。
前項第一款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餘詳招標文件)。
附加說明
一、高雄市政府政風處
電話:0800025025
傳真:(07)3313655
電子檢舉信箱:eth@kcg.gov.tw
檢舉信箱:高雄郵政第2299號信箱
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
二、法務部調查局
檢舉電話:(02)29177777
傳真:(02)29188888
檢舉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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