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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若履約期間服務品質良好,本廠得於契約期滿前30日以書面通知廠商,以原契約條件及原價金,經雙方同意後,續約1年,乙方如有異議應於收文後10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廠不再續約。年度履約期限屆滿前,乙方若不同意再續約1年,甲方得以原契約條件價金展延履約至新案決標接續日,該接續日以甲方通知為準,惟展延履約期限,最多以3個月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餘詳如招標文件)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經政府機關登記合格經政府機關登記合格J101010建築物清潔服務業之合法廠商,並持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餘詳如招標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餘詳如招標文件)。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押標金(正本)。
(五)勞工權益保障切結書。
前項第一款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提供網站參考:廠商可至相關網站查詢資料...(餘詳如招標文件)。
附加說明
(一)高雄市政府政風處
電話:0800025025
傳真:(07)3313655
電子檢舉信箱:eth@kcg.gov.tw
檢舉信箱:高雄郵政第2299號信箱
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
(二)法務部調查局
檢舉電話:(02)29177777
傳真:(02)29188888
檢舉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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