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4.非契約之協議,或以任何形式之協助,包括合作協定、補助金、貸款、注資、保證與財務獎勵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4.非契約之協議,或以任何形式之協助,包括合作協定、補助金、貸款、注資、保證與財務獎勵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7高雄市三民區鼎金一巷15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3/04/16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7高雄市三民區鼎金一巷15號
履約期限
.第2批須於決標日之次日起210日曆天內完成交貨,並將採購標的送達本廠指定之場所。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凡政府登記合格兼具備污染防治設備製造業(CB01030)與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101)二者之廠商,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證件,無不良記錄者(詳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廠商應檢附文件如下(詳見招標文件及投標須知,請依序檢附): (ㄧ)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證明 :最近一期營業稅繳納收據 (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者,得以前一期代之)。 (三)廠商聲明書正本。 (四)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五)押標金繳納憑證。
二、領取投標文件 (一)自公告日起至113年1月15日下午17時止(請廠商自行估算郵寄往返時間),以郵遞向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中區資源回收廠總務室索取,內附回郵郵票40元;並以另紙寫明回郵收件人姓名、住址、標的物名稱,置入信封內。 (二)凡親自索取者應自公告日起至113年1月15日下午17時止(週休二日及例假日除外),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3時30分至17時,至本廠總務室(高雄市三民區鼎金一巷15號4樓)領取。 (三)採電子領標者自公告日起至113年1月15日下午17時止,上網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領取。
三、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113年1月9日前以書面方式提出請求釋疑。廠商請求釋疑逾越招標文件規定期限者,機關得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廠商。 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四、截標時間: (一)郵寄者應於113年1月15日下午17時前寄達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中區資源回收廠政風室(高雄市三民區鼎金一巷 15號3樓),逾時無效。 (二)親自送達者應於113年1月15日下午17時前(週休二日及例假日除外),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3時30分至17時派專人送達本廠政風室,逾時無效。
五、檢舉受理單位:高雄市政府政風處(電話:0800025025、傳真:07-3313655、高雄郵政2299號、電子信箱:eth@kcg.gov.tw) 。
六、因颱風等災變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時,本公告之領標投標截止期限延期處理方式請詳見投標須知。
七、其他注意事項:詳如招標文件。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中區資源回收廠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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