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7高雄市三民區鼎金一巷15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8/05/14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7高雄市三民區鼎金一巷15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凡政府登記合格之丙等冷凍空調工程業以上且加入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廠商,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證件,無不良記錄者(詳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應檢附文件如下(詳見招標文件及投標須知):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模單正本及用印:廠商投標文件上所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文,應與印模單上印章印文相同。
(三)廠商納稅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四)廠商聲明書正本〈應依式填寫,並加蓋與印模單相符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五)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二、領取投標文件:
(一)自公告日起至108年2月13日下午5時止(請廠商自行估算郵寄往返時間),以郵遞向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中區資源回收廠總務室(高雄市三民區鼎金一巷15號4樓)索取,內附回郵票40元;以另紙寫明回郵收件人姓名、住址、標的名稱,置入信封內。
(二)凡親自索取者自公告日起至108年2月13日下午5時止(週休二日及例假日除外),上午8時30分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至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中區資源回收廠總務室(高雄市三民區鼎金一巷15號4樓)領取。
(三)採電子領標者自公告日起至108年2月13日下午5時止,上網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領取。
三、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108年2月11日前以書面方式提出請求釋疑,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將不逾截止投標前1日,以書面方式答覆請求釋疑之廠商。
四、截標時間:
(一)郵寄者應於108年2月13日下午5時前寄達高雄義民郵局第128號信箱,逾時無效。
(二)親自送達者應於108年2月13日下午5時前派專人送達本廠政風室(週休二日及例假日除外,上午8時30分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逾時無效。
五、因颱風等災變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時,本公告之領標投標截止期限及開標日期延期處理方式請詳見投標須知。
六、其他注意事項:詳如招標文件。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中區資源回收廠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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