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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4.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人類及動植物生命或健康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4.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人類及動植物生命或健康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當契約期滿或契約價金用罄,經雙方同意後,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後續擴充,免再辦理議價程序,按原契約條件,後續擴充金額以新臺幣6,000,000元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132-1號2樓秘書室
開標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132-1號2樓開標室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132-1號2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至契約金額用罄(本案為開口契約,依機關需求按需求說明書第伍點規定派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營業項目:病媒防治業
附加說明
1.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3項規定,訂有底價並於投標須知第57點中公告底價,複數決標方式詳投標須知第59點。
2.所需噴藥人力,機關於噴藥施工前一天通知所需人/機具數(若有緊急疫情需當日噴藥時不在此限),屆時請廠商準時派工並備足機組數、油料參與噴藥工作,廠商於接到機關通知後,應準時派員前往噴藥工作,非經機關同意,不可以任何理由藉故拖延。
3.噴藥前至機關指定地點領取環境衛生用藥,然後出發至集合地點報到,再由衛生單位人員指導噴藥路線及重點位置。
4.受理廠商檢舉之檢舉電話及信箱:高雄市政府政風處。電話:0800025025;電子郵件:eth@kcg.gov.tw;檢舉信箱:新興郵局第299號信箱。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
115年登革熱防治緊急噴藥作業人力委外服務─第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