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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4.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人類及動植物生命或健康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4.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人類及動植物生命或健康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另訂有後續擴充條款,當契約期滿或契約價金用罄,如廠商履約情形良好,得以換文方式,依原契約條件辦理後續擴充,免再進行議價,後續擴充金額新臺幣1,785萬元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132-1號2樓秘書室
開標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132-1號2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132-1號2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起至契約價金用罄前,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或服務項目名稱記載為:「遊覽車客運業」(營業項目代碼G101051)或佐證為得承攬本案標的相當行業
附加說明
1.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3項規定,訂有底價並公告底價(每車次/日單價新臺幣8,500元)。決標方式採複數決標,由標價在底價內之最低價者得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且標價在底價內之非最低標廠商,如同意照最低標廠商之標價承攬者,得並列為得標廠商。
2.受理廠商檢舉之檢舉電話及信箱:高雄市政府政風處。電話:0800025025;電子郵件:eth@kcg.gov.tw;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品項名稱
113年登革熱防治人員載運車輛租賃
受理單位:預算金額
5,950,000元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