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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51高雄市茂林區茂林村1鄰8-4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51高雄市茂林區茂林村1鄰8-4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前項之證照,依法令係按一定條件發給不同等級之證照或並定承包限額者,依其規定。
2.廠商納稅之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得標廠商需附上111年原廠授權改高的證明文件
2.採購車輛需申請號牌行駛道路,交貨之車輛需經檢測符合交車當時交通部所訂之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取得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後,辦理登記、檢驗、領照。
3-1.投標時廠商所投標之標的物應為同一廠牌,並應附車輛原廠型錄(應有詳細規格)正本或影本,並標註符合本規格之項目。若型錄為外文書寫時,另請依本規格項目順序以中文書面說明,俾利審標。如規範要求項目未刊印於型錄,應附原廠簽認之說明。
3-2.原廠型錄資料所示之各項標準配備,雖本規格未要求,仍應一併供應。
3-3.驗收:分靜態及動態部分。靜態部分:依規格書所列項目逐項查驗,動態部分:由機關指派之人員試駕,本機關監辦單位、會同監辦單位隨車乘坐,行駛之油料由廠商免費供給,行駛區域為市區附近山區道路。。
3-4.保固責任:驗收合格之日起3年或10萬公里(先到為準)或以上,保固期內如有不正常之損壞、變形、漏油、油漆脫落退色等廠商應負責免費修復或更換
材料,原廠另有更優惠保固者從其承諾。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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