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a620180@kc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13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郵寄者並附掛號回郵72元整)至本院總務室領,或專人辦公時間內至本院總務室領。郵寄者(另紙書寫)公司名稱、姓名、地址、電話及標的名稱置入信封內,並以掛號或限時掛號郵寄達本院總務室,違者概不受理。請註明領標單或以電子領標。
開標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130號3樓第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130號3樓檔案室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各該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投標廠商之營業項目應與投標標的相關或核准之法定項目)
(二) 截止投標期限前最近一期或前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 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 原廠證明文件或總代理或總經銷證明文件。
(五) TFDA核定仿單(或文獻或製造廠技術文件佐證)、CAP能力試驗同儕比對族群(peer group)證明或提供醫學中心使用證明以確保試劑效能品質、衛生福利部緊急授權使用(EUA)、歐盟CE-Mark、WHO Emergency Use Listing (EUL)。(產品型號須與送審衛福部防疫專案核准型號一致)。
(六) 新型冠狀病毒抗原快速檢測試劑招標規格說明、採購品項審核表、試用核可證明。
其他
截標或開標日之前一日或當日遇本機關因故停止上班之事宜,原訂截標或開標日依序順延至次一個辦公日之同一時間,原投標封不變。
備註:本案屬單價決標。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傳真:07-331531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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