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janes103@kc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契約期滿或契約價金提前用罄時機關得視需要,並經廠商同意後依原契約條件價金(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議價)續約1年(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契約價金 萬 元整)或契約期滿機關不續約但未完成新約簽定時,機關得與廠商合意延長契約期限(以三個月為限,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3月31日止;契約價金 萬 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13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郵寄者並附掛號回郵72元整)至本院總務室領,或專人辦公時間內至本院總務室領。郵寄者(另紙書寫)公司名稱、姓名、地址、電話及標的名稱置入信封內,並以掛號或限時掛號郵寄達本院檔案室,違者概不受理。請註明領標單或以電子領標。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3樓檔案室(802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130號)
履約期限
自109年10月0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該廠商係合法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所得稅者,综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均可資證明)等。
1.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2.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三)主管機關核准成立客運公司證明影本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投標標單
(六)代理授權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郵寄或專人於辦公時間內至本院總務室或以電子領標
其他
截標或開標日之前一日或當日遇本機關因故停止上班之事宜,原訂截標或開標日依序順延至次一個辦公日之同一時間,原投標封不變。
備註:本案屬總價決標。
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專用電話:(07)3368333轉3239
專用傳真:(07)3315313
地 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
法務部調查局:
地址:23149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
電話:(02)0917-7777
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
專用電話:(07)2818888
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
專用信箱: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48臺北市中山區博愛路166號。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