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janes103@kcg.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滿契約期滿,機關尚未完成新約簽訂時,機關得要求並依雙方合意延長契約期限,以3個月為限(自109年1月1日至109年3月31日止),本案延長契約依原契約價金每公斤新台幣(依決標單價計)元整(含稅),每月實際數量案單價核計。本契約每月預估生物醫療廢棄物產出量為8,616公斤(kg),延長契約價金上限為新台幣(依決標價金計三個月)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郵寄者並附掛號回郵72元整)至本院3樓總務室領,或專人辦公時間內至本院總務室領。郵寄者(另紙書寫)公司名稱、姓名、地址、電話及標的名稱置入信封內,並以掛號或限時掛號郵寄達本院3樓檔案室,違者概不受理。請註明領標單或以電子領標。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1/19
履約期限
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2.廠商納稅證明
3.廠商聲明書
4.環保主管機關核可之甲級廢棄物清除、處理或清理許可證,中間處理須採焚化處理。(營運項目列有可處理感染性事業廢棄物C05、C06)若為甲級廢棄物處理業者投標需檢附分包廠商合格清除業者之許可證及及代清除同意書。
a、若為甲級廢棄物處理業者投標需檢附分包廠商合格清除業者之許可證及及代清除同意書。
b、若為甲級廢棄物清除業者投標需檢附處理業者許可證及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
c、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廠商,請檢附核准文件及營運文件(必須內含可清除處理本案委託清除處理項目)。
5.檢附清除業者核准之「每月許可量」,尚有餘裕量可供承攬本案之證明文件。
6.檢附處理廠經環保署認證之合格檢測機構所出具之戴奧辛檢測報告,內容須符合環保署頒佈之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值。
7.環保署衛星定位系統核定證明文件影本。
8.相關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9.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
10.其他相關證件(經本機關補充規定應附證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郵寄或專人於辦公時間內至本院總務室或以電子領標
其他
截標或開標日之前一日或當日遇本機關因故停止上班之事宜,原訂截標或開標日依序順延至次一個辦公日之同一時間,原投標封不變。
備註:本案屬單價決標。
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專用電話:(07)3368333轉3239
專用傳真:(07)3315313
地 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
法務部調查局:
地址:23149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
電話:(02)0917-7777
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
專用電話:(07)2818888
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
專用信箱: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48臺北市中山區博愛路166號。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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