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amy215183@gmail.com.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130號總務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郵寄者並附掛號回郵72元整)至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130號總務室收發領,或專人辦公時間內至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130號總務室收發。
領。郵寄者(另紙書寫)公司名稱、姓名、地址、電話及標的名稱置入信封內,並以掛號或限時掛號郵寄達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130號總務室收發,違者概不受理。請註明領標單。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130號總務室收發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前完成建置餘如規範書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設立登記或證明文件影本。(營業項目須包含投標標的)
(二)當年度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
(三)截止投標期限前最近一期或前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
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會
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郵寄或專人於辦公時間內至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130號總務室收發。
其他
截標或開標日之前一日或當日遇本機關因故停止上班之事宜,原訂截標或開標日依序順延至次一個辦公日之同一時間,原投標封不變。
備註:
1.本案屬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準用最有利標決標,採固定費用或費率。
2.招標文件其他規定事項:
(1)投標廠商聲明書及切結書,納入審標範圍。
(2)招標規範表及資訊維護處理單.緊急叫修單,納入審標範圍。
(3)投標廠商標價及費用分析明細表。
(4)服務建議書10份,納入審標範圍。
(5)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保密同意書(個人).保密協議書(廠商)。
(6)委託代理(代理出席)授權書。(本項授權書非負責人出席開標時,請代理人應於入場時向本機關提出。
(7)簡報及詢答時間及地點:
1.評選日期:106年4月10日下午14時30分。
2.評選地點:本院3樓第2會議室。
3.未派員簡報者依投標文件書面審查,每家廠商出席總人數2人為限。
4.簡報內容以服務建議書範圍為限。
5.服務建議書簡報15分鐘及答詢委員10分鐘。
6.餘詳如投標須知、評選須知及採購契約、功能規格書。
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專用電話:(07)3368333轉3239
專用傳真:(07)3315313
地 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二號五樓
電子檢舉信箱:procure@kcg.gov.tw
高雄市調查處:
專用電話:(07)2818888
專用信箱: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政風室:
專用電話:07-7132352
專用信箱:高雄市郵政889號信箱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562-1156;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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