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801高雄市前金區中華三路68號1-4樓部份樓層(新盛街入口)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若廠商履約品質及價格表現符合機關需求或契約期滿而機關尚未覓得接辦廠商時,機關得保留洽得標廠商後續擴充之權利,經雙方同意後,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之規定再續約1年,增購金額為原契約決標金額,得以換文方式辦理,期間為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郵遞寄達高雄郵局第483號信箱(郵戳為憑),或由專人送達本院三樓總務室收發人員收執。
履約期限
108年6月19日至108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廢止,不適用)。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可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搜尋: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jsp。廠商必要之營業項目如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2)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本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
(4)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項目需有:中藥)。
(5)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
(6)衛生福利部藥品優良製造證明書影本。(遭公告於「嚴重違反GMP中藥廠」名單者,視為不合格標)
(7)工廠登記證影本(項目需有:藥品及醫用化學製品製造業、藥品製造業)。
(8)其他條件詳閱投標須知。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