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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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滿,機關尚未完成新約簽訂時,機關得要求並依雙方合
意延長契約期限,以3個月為限(自111年1月1日至111年3月31日止) ,本案延長
契約依原契約價金每公斤新台幣(依決標單價計)元整(含稅),每月實際數量案單價核計
。本契約每月預估生物醫療廢棄物產出量為8,712公斤(kg),延長契約價金上限為新台
幣(依決標價金計三個月)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4高雄市鼓山區中華一路976號總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4高雄市鼓山區中華一路976號總務室
履約期限
109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2.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4.環保主管機關核可之甲級廢棄物清除、處理或清理許可證,中間處理須採焚化處理。(營運項目列有可處理感染性事業廢棄物C05、C06)若為甲級廢棄物處理業者投標需檢附分包廠商合格清除業者之許可證及代清除同意書。a、若為甲級廢棄物處理業者投標需檢附分包廠商合格清除業者之許可證及代清除同意書。b、若為甲級廢棄物清除業者投標需檢附處理業者許可證及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c、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廠商,請檢附核准文件及營運文件(必須內含可清除處理本案委託清除處理項目)。
5.檢附清除業者核准之「每月許可量」,尚有餘裕量可供承攬本案之證明文件。
6.檢附處理廠經環保署認證之合格檢測機構所出具之戴奧辛檢測報告,內容須符合環保署頒佈之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值。
7.環保署衛星定位系統核定證明文件影本。
8.相關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9.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
10.其他相關證件(經本機關補充規定應附證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受理廠商檢舉之電話、傳真及信箱: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
電話:0800025025;電子郵件:eth@kcg.gov.tw
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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