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john0320@kcg.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支付履約期間內,如遇每月洗滌總價超過10%以上之金額,照價支付費用給廠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134號(2樓總務室)
開標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134號2樓簡報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4/14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134號(2樓總務室)
履約期限
107年4月1日至109年3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廠商應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2.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聲明書。
4.勘察承諾書
5.廢污水排放許可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符合「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規定,得依該辦法規定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
2.本院為「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場所,嚴禁承攬廠商及其分包廠商於院區內吸菸之行為,並禁止對任何事件、活動或個人採取任何形式之捐助,其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
3.本院為營造無檳醫院與職場,嚴禁承攬廠商及其分包廠商於院區內嚼食檳榔之行為。
1.高雄巿政府政風處:
專用電話:07-3313670、3313644,傳真號碼:07-3313655
專用信箱:高雄巿郵政2299號信箱。
2.高雄巿政府衛生局政風室:專用電話:07-7132352
專用信箱:高雄巿郵政889號信箱。
3.高雄市立民生醫院政風室:專用電話:07-7619211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