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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本局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辦理後續增購之權利,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28萬4,000元,期間至107年11月30日止。原有項目之增購,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新增項目之增購,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以議價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1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60號2樓後勤科採購股
開標地點
801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60號4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147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60號10樓政風室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之次日起60日曆天內完成成品製作。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有效證明。如會員證;會員證或其他證明資料上,應書明“有效期”,無“有效期”者廠商應另提供其他“有效期”證明文件,若無法證明“有效期”者則視為不合格。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附加說明
*更正公告:
本案於106年9月13日17時07分簽准,修正內容如下:
1、需求及規格說明書--附件2-LED手電筒:
「配件:(一)每支手電筒內含18650鋰電池2顆【實際電容量為2800mAh(含)以上、3.7V】,電池應為全新品,且有效期限應距決標日後2年以上。電池需檢具主管單位審核合格證明文件,或其他具TAF認證檢驗合格報告。(二)另附18650雙座充電器1組。」,其中「電池需檢具主管單位審核合格證明文件,或其他具TAF認證檢驗合格報告」為附件2新修正內容。
2、截止投標日:延長至106年9月25日17時30分截止,投標地址不變。(招標文件修正項目:投標須知、外標封之截止時間)
3、開標日:更正為106年9月26日上午10時00分開標,開標地點不變。(招標文件修正項目:投標須知、廠商資格審查表之開標時間)
如有相關疑問請洽需求單位(犯罪預防科)羅先生,電話:(07)21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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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標價超過預算(新臺幣285萬4,000元)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二)押標金以現金當場繳納者不予受理。
(三)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局請求釋疑。
(四)電子領標網址: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
(五)投標文件所附之標封須標示標的名稱、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
(六)截止收件日、開標日倘因颱風等災變停止辦公,分別依原定日期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本局不另行通知。
(七)餘詳招標文件。
**檢舉受理單位-補充**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檢舉電話:0800-025-025,檢舉信箱:高雄郵政2299號信箱,電子檢舉信箱:eth@kcg.gov.tw。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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