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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g33@kmph.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若本案有標餘款,於標餘款額度內,以原契約單價及實際需求,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後續擴充機關通知期限為簽約後次日起60日曆天內或後續擴充契約金額達採購金額上限為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01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60號4F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1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60號10F政風室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45個日曆天依本機關指定之地點交貨安裝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須列有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為CC01110 (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E605010(電腦設備安裝業)、F11305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F21303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其中之一項或與本案標的相關之業者(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本項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局請求釋疑。
(二)押標金繳納期限: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以現金當場繳納者不予受理。
(三)標價若超出預算金額,即為不合格標,不予參加減價。
(四)投標文件所附之標封須書明標的名稱、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
(五)截止收件日、開標日倘因颱風等災變停止辦公,分別依原定日期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本局不另行通知。
(六)餘詳招標文件。
(七)申訴受理單位: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電話:07-3368333轉2238;傳真:07-3315313;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
(八)檢舉受理單位:高雄市政府政風處(電話:0800025025;傳真:07-3313655;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
(九)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562-1156;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5樓。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資訊室 黃正雄警務正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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