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本局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辦理後續增購之權利;原有項目之增購,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新增項目之增購,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以議價方式辦理。(下列期間、金額及數量可單選或複選)
■a.期間至107年12月31日止。
■b.擴充金額為1,8OO萬元。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1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60號(2樓後勤科採購股)
開標地點
801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60號(4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1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60號(10樓政風室)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
■1.押標金應繳納憑據(受款人應填寫抬頭「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聲明書。
**因欄位字數有限,續接附加說明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4.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本項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本項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須列有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其中1項代碼(含有下列其中1項代碼即符合資格):
■I301010 (資訊軟體服務業)
■I301020 (資料處理服務業)
■I301030 (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或與本案標的相關之業者。
■5.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6.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會員證或其他證明資料上,應有“有效期”,無“有效期”者廠商應另提供其他“有效期”證明文件,若無法證明“有效期”者則視為不合格)。
■7.查詢押標金及保證金同意書。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8.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9.廠商具有承做能力之證明。
■13.服務建議書一式10份、光碟(含服務建議書之掃描檔及相關電子檔)一式5份。
*服務建議書【含服務建議書自檢表(附件3)、詳細價目表(附件4)、設備規劃分析表(附件5)、候選辨識攝影機選擇列表(附件9)】。
*未檢附「服務建議書」者為不合格,不予評選及作為決標對象。
*「服務建議書」所附文件欠缺或所附文件不足、「服務建議書」或其光碟份數不足者,將影響評選評分。
■14.廠商報價金額(投標廠商所送「服務建議書」中,其詳細價目表之報價金額)。
*本案採
■a.固定費用新台幣1,800萬元(含代本局相關申請費用及規費);□b.固定費率
核算給付。廠商報價超過該部分者為不合格,不予評選及作為決標對象。
*廠商報價(■a.費用;□b.費率)低於上開固定者,則依廠商報價為主。
附加說明 :
(一)押標金以現金當場繳納者不予受理。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局請求釋疑。
(三)電子領標網址: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
(四)投標文件所附之標封須標示標的名稱、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
(五)截止收件日、開標日倘因颱風等災變停止辦公,分別依原定日期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本局不另行通知。
(六)餘詳招標文件。
**檢舉受理單位-補充**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政風室,電話:07-2211806,傳真:07-2151947,地址: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60號10樓。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檢舉電話:0800-025-025,檢舉信箱:高雄郵政2299號信箱,電子檢舉信箱:eth@kcg.gov.tw。
**105年8月10日修正招標文件如下:
13_105C-004p_功能需求及規格說明書---P57,P64
16_附件03_服務建議書自檢表.
**105年8月31日修正招標文件如下:
1_招標文件目錄檔
2_105C-004p_投標須知
11_外標封
13_105C-004p_功能需求及規格說明書(0831修正 詳附件26需求修正對照表)
26_需求書修正對照表(0831新增修正事宜)
**105年9月6日修正招標文件如下:
27_附件13_影像調閱平台相關功能彙整表(0906新增補充)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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