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801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60號10樓
電子郵件信箱
neamenlin@kmph.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1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60號10樓
廠商資格摘要
(一)公司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登記營業項目須具有電池、電子、電信、通訊、電器、資訊、網路業之設計製造、買賣或維修等項目之一或與本案標的相關,且未受停業處分者之業者。)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與本採購案相關行業有效公(工)會會員證影本(會員證或其他證明資料上,應書名「有效期」,或其他「有效期」證明文件,若無法證明者則視為不合格)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代表參與本案開標、議價、比價及訂約等作業,應由負責人攜帶「公司章及負責人章」,或被授權人員攜帶「出席代表授權書及授權印章」到場。
(二)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議價,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毋須另為通知。(工程會96年11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600446460號函參照)。
(三)截止收件日、開標日倘因颱風等災變停止辦公,分別依原定日期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本隊不另行通知。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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