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801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60號10樓
電子郵件信箱
neamenlin@kmph.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01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60號10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1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60號10樓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應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其情形:
1.預定維護本案之技術人員基本資料,包括身分證、在職證明及薪資(或勞保)證明。
2.預定維護本案技術人員,至少一人須具有本案設備製造商所開具之無線電專業訓練證明文件,或與本案同等級設備製造商所開具之無線電專業訓練證明文件。
3.投標廠商如提出本案同等級設備製造商所開具之無線電專業訓練證明文件,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級設備之系統名稱、架構、特性、應用範圍及終端用戶數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檢附文件為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
廠商營業項目應具有:
(1)無線電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
(2)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業
(3)電信工程業
(4)電信器材批發業
(5)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業
以上任一營業項目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備齊下列資料文件:
(1)公司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以內)。
(4)與本採購案相關行業之有效期公(工)會會員證明。
(5)廠商應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二、本案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本項預算若未獲議會審查通過,得中途停止執行,機關得支付廠商終止前完成維護之費用;若通過金額低於決標金額,則按通過本項預算刪減比例,平均每月支付維護費用。
三、廠商代表參與本案開標、議價、比價及訂約等作業,應由負責人攜帶「公司章及負責人 章」,或被授權人員攜帶「出席代表授權書及授權印章」到場。
四、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毋須另為通知。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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