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人
規格:張瓏鏵(2016559);資格:林榮璋(2418669)
機關地址
801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60號10樓
聯絡人
規格:張瓏鏵(2016559);資格:林榮璋(2418669)
電子郵件信箱
neamenlin@kmph.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1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60號10樓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公司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
(二)廠商營業項目,應含有電池、通信、精密儀器、電信、電器、電子材料、電子零組件、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設備、電機及電子機械器材製造業、機電工程業之設計製造、買賣或維修等相關業務項目之一或與本案標的相關,且未受停業處分者。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以內) 。
(五)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有效證明 (如會員證;會員證或其他證明資料上,應書名"有效期",或其他"有效期"證明文件,若無法證明者則視為不合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廠商如欲提出「優於同等品」,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敘明優於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比較表等相關資料,以供本隊審查。其經本隊審查為優於同等品者,方得使用。若經本隊審查非優於同等品者,以不合格標認定,為不合格廠商。
(二)廠商如欲提出「優於同等品」,應預先於本案之證件審查表上載明並提供相關資料供本隊審查。未填寫者,日後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本隊請求審查或要求使用優於同等品代替之。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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