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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其理由為:本案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本分局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辦理後續擴充增購之權利,期間至106年12月31日止,其金額上限至採購金額(新台幣600萬元)。原有項目之增購,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新增項目之增購,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以議價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32高雄市林園區林園北路201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
1.押標金應繳納憑據(受款人應填寫抬頭「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聲明書。
4.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營業項目須列有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為(含下列其中1項代碼即符合資格):
E603010 (電纜安裝工程業);
E605010 (電腦設備安裝業);
E601020 (電器安裝業);
E603090 (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
F113050 (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
F113070 (電信器材批發業);
F119010 (電子材料批發業);
F113020 (電器批發業);
J502020 (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業);
EZ05010 (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
E601010 (電器承裝業);
或與本案標的相關之業者。
5.廠商納稅之證明。
6.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會員證或其他證明資料上,應有“有效期”,無“有效期”者廠商應另提供其他“有效期”證明文件,若無法證明“有效期”者則視為不合格)。
7.查詢押標金及保證金同意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8.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9.廠商具有承做能力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495、傳真:02-23976874)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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