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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期間: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
後續擴充金額:1,288萬2,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6樓會議室(高雄市鳳山區文龍東路566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30高雄市鳳山區文龍東路566號1樓收發室(註明收件人為督察組)
履約期限
自第一階段開工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後續擴充期間自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具備「直轄市政府警察局或縣警察局路口錄影監視器維修經驗2年以上」之證明(如:驗收紀錄、結算驗收證明書、契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本案保留洽訂約廠商辦理後續擴充1年之權利,擴充期間自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擴充金額為新臺幣1,288萬2,000元。
1.原有項目之增購: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2.新增項目之增購: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以議價方式辦理。
二、本案採3階段驗收與付款,每一階段履約期限以各階段合意書內所載為準。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