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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機關保留洽訂約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擴充金額上限至本採購案公告之「採購金額」(即新臺幣586,667萬元)止,擴充期限至113年12月31日止。其原有工項部分,依原契約條件及單價核算價金並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新增工項部分,採議價方式辦理。【依據行政院工程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0940096190號函示,本案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程序。】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6 樓會議室(高雄市鳳山區文龍東路566號)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配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後勤科政策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30014高雄市鳳山區文龍東路566號(註明收件人為督察組)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13年1月1日至113年10月31日止(共計10個月)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契約為期10個月(113年1月1日~113年10月31日),本機關保留洽原訂約廠商後續擴充2個月(113年11月1日~113年12月31日)之權利。
二、廠商應於履約期間辦理「雇主意外責任險」。
二、欲實地參觀之廠商,請於週一至週五08:30~12:00、13:30~17:00洽本分局行政組王巡佐或林書記,電話07-7777573。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