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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金額為6,600,000元(111年度契約執行金額上限為2,000,000元,112年度契約執行金額上限為4,600,000元,二者可互相勻支,最高至擴充金額6,600,000元為止) (適用單價決標,跨年度契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外環西路11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外環西路119號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
■1.押標金應繳納憑據(受款人應填寫抬頭「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聲明書。
■4.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5.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6.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會員證或其他證明資料上,應有“有效期”,無“有效期”者廠商應另提供其他“有效期”證明文件,若無法證明“有效期”者則視為不合格)。
■7.查詢押標金及保證金同意書。
■8.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共2頁)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2頁均需檢附)如未檢附、格式更改、未依格式填寫、未用印、投標總標價(標價)超出預算金額者,均為不合格標,不得參加比(減)價。
■9.招標文件之領標憑據書面資料:投標廠商檢附之「電子憑據」經向政府電子採購網領投標系統檢核,或「紙本憑據」經機關人員審查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合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須列有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其中1項代碼(含有下列其中1項代碼即符合資格):
■E603010 (電纜安裝工程業)
■E605010 (電腦設備安裝業)
■E601020 (電器安裝業)
■F113050 (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
■F113070 (電信器材批發業)
■F119010 (電子材料批發業)
■F113020 (電器批發業)
■EZ05010 (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
■E601010 (電器承裝業)
■或與本案標的相關之業者。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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