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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5/11/3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一路286號
廠商資格摘要
1.經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2.經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本市或毗鄰縣市之土木包工業
3.合於投標資格與本標的工程相關之業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
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
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完稅證明:廠商應提出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
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
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
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
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當年度同業公會會員證。
4.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
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影本蓋
公司章)、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
之信用證明等。
(三)本投標須知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中第一項至第十項答「是」
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該聲明書
未依規定填寫、裝封、遞送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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