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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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於履約期限屆滿後,若廠商表現良好,考量原採購之服務後續更換或擴充有其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得視實際需要,以原條件、原單價續約,後續擴充期間為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34萬5,000元整,得以換文方式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13高雄市左營區博愛三路268號6樓會議室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保證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維持採購秩序。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保證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並督促廠商於得標後必然履行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3高雄市左營區博愛三路268號1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後續擴充至115年12月31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如建築物清潔服務業(J101010)或與本案相關之行業)
其他:附加說明
1、押標金新臺幣50,000元整。
2、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建築物清潔服務業(J101010)或與本案相關之行業。
3、廠商納稅之證明。
4、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有效證明。*如清潔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或其他與本案有關之相關公會。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三用文件)
7、查詢押標金、保證金同意書。
8、勞務投標切結書。
9、招標文件之領標憑據書面資料。
10、預算數以逐年完成法定程序為準,若本項預算未經審議通過,或通過之預算數不足以支付時,即依投標須知第60點第4款辦理,評估調降訂約總價或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洽廠商書面同意後,辦理契約變更;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廠商不得請求所失利益。
11、高雄市政府政風處受理檢舉資訊,電話:0800-025-025、傳真:(07)331-3655、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電子郵件信箱:eth@kcg.gov.tw。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