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局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辦理後續增購之權利;原有項目之增購,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新增項目之增購,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以議價方式辦理。後續擴充執行金額上限至8,810,000元止,後續擴充執行期間至106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4高雄市鼓山區鼓山一路105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4高雄市鼓山區鼓山一路105號(督察組)
履約期限
依合意書為主,最遲至106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營業項目須列有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為(含下列其中1項代碼即符合資格):
■E603010 (電纜安裝工程業)
■E605010 (電腦設備安裝業)
■E601020 (電器安裝業)
■E603090 (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
■F113050 (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
■F113070 (電信器材批發業)
■F119010 (電子材料批發業)
■F113020 (電器批發業)
■J502020 (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業)
■EZ05010 (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
■E601010 (電器承裝業)
■或與本案標的相關之業者。
■廠商具有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承做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施工前應送審文件」經審查通過後,本分局得於7日曆天內與廠商合意第1階維修服務內容(如:維修地點、數量、金額、維修期限…等),並由本分局將該內容函文通知廠商,廠商應於收文之次日起開始辦理維修服務。待廠商函報完成第1階段維修服務(竣工)後,再由本分局行合意第2階維修服務內容。
2、契約價金依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原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或其性質與比例增減無關者,不在此限。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495、傳真:02-23976874)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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