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有後續擴充權利,後續擴充期間至114年12月31日止(共計1年)、後續擴充金額995萬元,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30高雄市鳳山區光遠路388號2樓簡報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30高雄市鳳山區光遠路388號1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本案履約起始日期若逾113年1月1日,合約生效日為決標日翌日,並以本案預算金額新臺幣1,000萬元整為上限。)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公立醫院及檢驗機構得免提上述證明文件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廠商限為法務部111年6月1日以法檢字第11104519810號函發(或最新修正)之(毒品鑑驗分工表)內之鑑驗機構。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
其他:附加說明
1.本項經費因內容屬於年度預算,如因政府法令或高雄市政府預算審議結果
未獲通過或遭刪減,致無法按期給付價款,本大隊得終止本契約或通知得標
變更金額或付款方式。如因此造成得標廠商任何損失,大隊概不負責。
2.*補充受理檢舉單位:高雄市政府政風處
檢舉電話:0800-025-025
檢舉信箱:高雄郵政2299號信箱。
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
電子檢舉信箱:eth@kcg.gov.tw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