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chu6342@kcg.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期間1年(含107年新臺幣3,350,00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7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路七七五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7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路七七五號
履約期限
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依法登記之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訂辦理社會福利慈善事務、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配置之工作人員以大學及以上社會工作、社會學、輔導、心理、教育等相關科系畢業或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且曾實際從事社會工作直接服務具1年以上者,並具有健全督導系統)。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領標方式:
(1)一般領標:領標期限內,於上班時間至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兒童福利服務中心行政課(地址: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路775號)親領,一人限領1份。
(2)郵遞索領:請寄至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路775號行政課收,附回郵信封並寫上姓名、地址、標的名稱(內附回郵郵票72元),同一地址限領1份,請領標者自行考量郵寄作業時間,倘不及投標,責任自負。
(3)電子領標:請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 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
(二)得標廠商須於決標後次日起算(7)日內(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攜帶依本須知規定應繳納之證件(正本)、與廠商印模單印章相符之印章,至本機關完成簽約手續(契約依招標文件所附為準,且製作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
(三)廠商報價有效期原則至決標日止,但本機關若因故更正且延長原公告之決標日期,投標廠商得以書面主張該報價逾原公告之預定決標日後無效,若未以書面主張,則視同同意延長其報價有效期至實際決標日止。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兒童福利服務中心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