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38,016,464元
洽辦機關
3.97.13.27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預計於施工期間經費籌措後增加既有人行道範圍共構改善施作,經費預估200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3/07/08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099新興郵局第444號信箱或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政風室
履約期限
完工期限 (工期以工作天核算,並以下列規定完工期限或投標時承諾完工期限較短者為訂約期限) ■全部工程於開工之日起限540工作天完工或乙方投標時承諾 工作天完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考量本處工程案件特性及施工履約執行方式,為求周全,故採用本處訂定之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1.共同投標:本採購應由具備投標須知第64點規定資格之廠商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3家,並應以甲等綜合營造業為代表廠商,不允許同業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共同投標廠商成員可具有二項以上業種資格。
(1)甲等綜合營造業。
(2)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
(3)甲級電器承裝業。
2.單獨投標:本採購允許具足上述全部資格之廠商單獨投標,自來水管承裝商或電器承裝業不允許以專業分包商替代投標資格。
■ 廠商其餘資格文件詳如證件審查表
其他:不訂定特定資格之理由
依工程屬性及採購金額,一般廠商資格即可
其他: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網址
:
1.領取招標文件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電子領標:20元。
2.電子領投標:網址為http://web.pcc.gov.tw/。
3.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1.廠商對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六章之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對招標文件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工程內容查詢電話:07-3368333轉2315;寄標事項查詢電話:07-3368333轉2345本處政風室)。
2.投標廠商如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應較開標日後90日。
4.本案押標金抬頭請填寫: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5.檢舉受理單位含高雄市政府政風處。電話:0800025025;電子郵件:eth@kcg.gov.tw;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
更正事項:
1.修正電器圖說E-1~E-31及所有圖號編碼.
2.施工規範增設第11035、13704、13705、13707、13801、16723、16742、16743、16782、16830、16831章.
3.提供更正招標文件C-04.投標須知(工程會112.6.30)電子檔.
4.截止投標日期:由原公告113年4月1日17時延長至113年4月8日17時.
5.開標時間:由原公告113年4月2日9時30分,改訂為113年4月9日9時30分.
6.押標金有效期:由原公告113年7月1日,改訂為113年7月8日.
7.已下載電子檔廠商請重新下載.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