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kimiho0424@kc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本局資訊室討論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本局政風室
履約期限
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各等綜合營造業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情事者。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第1次更正公告**
本案招標公告開標地點更正為「資訊室討論室」,其餘開標時間及招標文件等內容均無更正。
※投標及開標注意事項:
一、備齊本案投標須知「六十四、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之證明文件及其他應繳交文件,並於封面清楚標示採購標的名稱及投標廠商名稱及地址。
二、本案投標截止期限為113年12月9日(星期一)下午5時止(以實際收件時間為憑)。廠商應依前述招標規定提送相關資料,並以郵遞或專人寄送達方式,於招標截止期限前送達收件地點,逾期不予受理。封套上並請註投標標的名稱、廠商名稱及地址。投標廠商投標文件一經寄(送)達本機關,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或更改。
三、收件地點:
1.專人送達:本局政風室(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
2.郵遞地點:高雄新興郵局第310號信箱。
四、本局聯絡電話:
(一)招標文件疑義:07-2626888轉207(道路挖掘管理中心何先生)
(二)投標文件親送:07-3368333轉2274(政風室沈先生)。
五、開標日期及地點:113年12月10日(星期二)上午10時整假本局資訊室討論室辦理開標作業。
六、注意事項:
(一)履約期間廠商一經機關通知災害搶險(修)地點,應立即派員到現場處理並於4小時內向高雄市政府1999話務中心及機關回報處理情形 (本項需配合高雄1999萬事通事件處理流程及時效性),若經機關通知而未於時限內辦理者,一次罰款新臺幣3,000元整,按日累加。
(二)本案採收支對列方式,俟共同管道維護管理費收入後方行辦理支付契約款,倘共同管道維管費收入不足以支付廠商工作費用或原編列預算數經議會刪減不足時,機關得依契約書第16條第14款規定暫停執行契約。
(三)招標期間如需進一步現勘履約地點,請洽機關聯絡人何彥緯先生(電話:(07)2626888分機207)登記。
(四)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規定,於開標時若因投標廠商報價高於底價而需比減價時,廠商如因故未到場,視同放棄比減價權利,本局不另行電話通知詢問是否到場比減價,廠商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重新比減價。
(五)本案部份招標文件係採用ODF格式,如無法開啟相關檔案,請更新Office Word及Excel軟體至2016版本後方可支援或至下列網址下載免費LibreOffice軟體https://zh-tw.libreoffice.org/
(六)倘截標日當日遇本機關因故停止辦公者,原訂截標期限,依序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本機關不另通知)。
(七)檢舉受理單位含高雄市政府政風處 電話:07-3366673、0800-025-025 傳真:07-3313655 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