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土木工程設計科)
電子郵件信箱
Giki6170@kcg.gov.tw
洽辦機關
3.13.32.16.2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2/12/18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099新興郵局第444號信箱或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政風室
履約期限
完工期限 (工期以日曆天核算,並以下列規定完工期限或投標時承諾完工期限較短者為訂約期限)。 ■全部工程於開工之日起限810日曆天完工或乙方投標時承諾__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考量本處工程案件特性及施工履約執行方式,為求周全,故採用本處訂定之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 內政部登記合格之 甲 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 廠商其餘資格文件詳如證件審查表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不訂定特定資格之理由
本案依採購案件特性及實際需要,僅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訂定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1.領取招標文件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電子領標:20元。
2.電子領投標:網址為http://web.pcc.gov.tw/。
3.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其他:
1.廠商對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六章之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對招標文件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工程內容查詢電話:07-3368333轉2306;寄標事項查詢電話:07-3368333轉2345本處政風室)。
2.投標廠商如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應較開標日後90日。
3.履約期限因欄位限制詳細為:完工期限 (工期以日曆天核算,並以下列規定完工期限或投標時承諾完工期限較短者為訂約期限)。
■全部工程於開工之日起限 810 日曆天完工或乙方投標時承諾__日曆天完工。
4.本案洽辦機關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5.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6.其他注意事項詳投標須知規定。
7.本案押標金抬頭請填寫: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8.檢舉受理單位含高雄市政府政風處。電話:0800025025;電子郵件:eth@kcg.gov.tw;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
更正公告事項:
一、本案更正內容如下:
(一) 更正原招標公告之履約期限。
(二) 更正圖號A-005。
(三) 更正採購契約第十四條內容。
(四) 更正採購評選辦法附錄1。
(五) 更正投標須知第二十七點內容。
二、截止投標日期:由原公告112年9月4日17時延長至112年9月18日17時。
三、開標時間:由原公告112年9月5日9時30分,改訂為112年9月19日9時30分。
四、押標金有效期:由112年12月4日更正為112年12月18日。
五、已下載電子檔廠商請重新下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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