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tsenraa@kcg.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洽辦機關
3.97.13.30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適用條款
流標、廢標、終止或解除契約前已辦理公開閱覽,且重行招標增加金額未達查核金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8/09/1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高雄市郵局第○○四四四號信箱或本處政風室
履約期限
全部工程於開工之日起限 610 工作天完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考量本處工程案件特性及施工履約執行方式,為求周全,故採用本處訂定之契約範本。
巨額工程採購之決標原則是否已於招標前提報機關成立之採購審查小組審查
是
採最低標之理由
1.設計單位依「機關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規定,分析廠商異質程度較小,建議採評分及格最低標辦理。 2.復經審查小組出席委員全數同意採評分及格最低標方式辦理,並將相關評分項目納入招標文件中辦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不訂定特定資格之理由
本案依採購案件特性及實際需要,謹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訂定基本資格。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領取招標文件採郵購、面購、電子領標三種方式辦理,親購:350元、郵購:450元、電子領標:20元,以現金、郵政匯票購買,一張郵政匯票限領一件案號一份招標文件。
2.郵購者應自政府採購公報刊登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另紙書寫個人姓名住址電話及標的名稱,連同現金或郵政匯票裝封並以郵遞寄高雄郵局第00444號信箱。
3.面購者應自政府採購公報刊登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至新工處寄領標收件處洽領。
4.以上前二項郵購、面購,領取招標文件之截止日倘遇本處因故停止辦公者,分別依原訂截止日期,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本處不另通知)。
5.電子領投標:網址為http://web.pcc.gov.tw/。
其他
1.廠商對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六章之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對招標文件有疑議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工程內容查詢電話:(07)3368333-2301;寄標事項查詢電話:07-3368333轉2341寄領標收件處)。
2.投標廠商如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應較開標日後90日。
3.其他注意事項詳投標須知規定。
4.高雄市政府政風處。電話:0800025025;電子郵件:eth@kcg.gov.tw;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
更正公告事項:
1.更正「延長等標期」。
2.截止投標日期:由原公告108年6月5日17時延長至108年6月12日17時止。
3.開標時間:原訂108年6月6日9時30分開標,改為108年6月13日9時30分開標。
4.電子押標金有效期:原訂108年9月4日,改為108年9月11日。
5.先前已下載電子檔廠商請重新下載招標文件,已購買紙本採購案招標文件之廠商請持憑據至本處寄領標收件處索取新增之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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