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倘108年度之招標作業未能順利完成發包,擬由原承包廠商依原決標價及契約條件繼續承作,以兩個月為限,預計金額為新台幣83,00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二號三樓(秘書處總務科)
開標地點
本處總務科會議室(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二號三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二號三樓(秘書處總務科)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之自然人基本資格: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投標時應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投標之公司行號基本資格:
1.公司(或商業)登記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為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請廠商逕至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 「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或「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處查詢並下載登記資料,以作為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可再作為證明文件,故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此資格證明文件視為無效)。
2.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營業稅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或復業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或復業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免課稅之廠商請檢附免稅之規定或證明文件或開標前2個月內核發之無欠稅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案業經簽奉鈞長核准,如本次公告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將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