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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整,由機關配合現地狀況及需求辦理本工程預算項目數量之追加調整,及與本工程有關之新增項目購置擴充,後續擴充期限至105年12月16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二號三樓(第二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二號三樓(總務科)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六十日曆天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納稅證明(影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有效期限內之土木包工業或綜合營造業公會會員證或室內裝修業登記證(影本)。
附加說明
1.詳請參閱投標須知、工程契約、投標單、施工說明、工程圖等文件。
2.本案工址位於高雄市政府四維行政中心辦公大樓11樓,投標廠商在投標前,應詳閱招標文件相關資料,或洽機關聯絡人員:謝逸文;電話:07-3368333#2015,會同前往勘查現有工地狀況,以瞭解工作特性及承包有關資料。若未勘查現場草率從事,致估算錯誤,應自行負責,不得藉詞請求補償或變更。
3.本工程相關工項(如木作、釘接等)具高度噪音、聲響者,為避免影響機關平日辦公作業,由廠商配合於例假日、例假日前1日晚間或經機關同意之時間施工,上班日盡量以低噪音工項為原則,惟為避免工程逾期,如確實須於上班期間施作者,須事先與機關達成協議後,方得進場施工。
4.有關假日、夜間出勤人員之津貼、誤餐及所増生之施工、趕工成本等,廠商於投標前即應納入考量,得標後不得藉故要求增加契約價金或免除工程逾期之罰金及相關應負責任。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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