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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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地下1樓採購開標室(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一、截標期限前掛號寄達:70899臺南郵局第62-129號信箱。 二、截標期限前自行送達:臺南市政府秘書處總務科(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5樓)。
履約期限
自簽約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餘詳契約書第七條規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基本資格:甲級電器承裝業(須載有經營E601010電器承裝業及E501011自來水管承裝項目)
(2)應檢附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已公告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文件)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電子憑據光碟或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證明
■標單或標價清單正本
■總表、詳細價目表、資源統計表正本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
■投標廠商應詳閱「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並依下列規定簽認切結書附於投標文件:■切結書1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正本(無者免附)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甲級電器承裝業(須載有經營E601010電器承裝業及E501011自來水管承裝項目)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因本案部份工項為侷限空間作業,故需具備【缺氧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結業證書】及【乙級室內配線技術士(或甲種電匠)以上之合格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室內配線乙級技術士
其他: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採電子領標方式,不另備書面文件。(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
2.電子領標網址:「政府電子採購網 http://web.pcc.gov.tw」。電子領標者,需取得憑據,每1憑據以投標1次為限(機關若重新公告,廠商需重新領標),電子憑據明細廠商可進入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頁面中間「免帳號找標案(免登入可領標)--列印領標憑據」以領標下載之副檔名為「.tkn」此檔查詢列印,並將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列印置於標封內,未檢附者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二、【領標日期】: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時間止。
1.檢舉受理單位:臺南市政府政風處檢舉電話:(06)2982742,檢舉信箱:臺南新南郵局第1號信箱。
2.若因颱風或其他原因而該日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及開標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及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並依原訂時段、地點辦理,不另行通知。
3.廠商得標後應納之印花稅,應向財政稅務局申請以「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
4.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於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投標廠商家數不受3家廠商之限制。
5.餘詳招標文件及附件等。
6.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7.本採購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