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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增購項目如屬原契約工程項目,按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若屬新增項目,將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
擬保留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項目):保留本案招標公告採購金額內增購權利,其金額上限為公告採購金額與決標金額之差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台南市龍崎區崎頂里新市子103號二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台南市龍崎區崎頂里新市子103號社會及行政課
履約期限
應於機關簽約日起1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90日內竣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特定個別項目:預拌混凝土、鋼筋、鋼板、型鋼及瀝青混凝土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10%
依特定中分類項目: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所列中分類項目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5%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經政府登記合格之1.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等2.土木包工業【土木包工業:係指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於原登記縣(市)地區以外,越區營業者,以其毗鄰之縣(市)為限】。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自公告招標之日起至截止領標及投標期限日止,請使用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電子領標者須取得憑據,每1憑據以投標1次為限,廠商並將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列印置於標封內,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二.投標文件所附之標封需標示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標的名稱等,投標文件以郵遞(自行估計郵遞時間逾期恕不負責)、專人送達至龍崎區公所社會及行政課。
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第一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押標金以現金繳納者,請匯入臺南市龍崎區農會,戶名:臺南市龍崎區公所代收款專戶,帳號:56501040095010,並將收據影本裝入證件封內或當場繳交,以此方式繳納者無法於開標當日退還,需於開標後五天內退還,本所不受理現金當場繳納。
承攬契約之印花稅由得標廠商以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印花稅繳款書繳納,該繳款書除可向該局所屬各分局辦理開立外,亦可透過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https://net.tax.nat.gov.tw),申請帳號自行上網開立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印花稅繳款書繳納。如有印花稅繳款相關問題,請洽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服務電話(06)2160216。
本案若截止收件日及開標日因天災或其他原因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及開標。
電子領標費用新台幣150元整(機關實收).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南市龍崎區公所電話:06-5941326傳真:06-5940153地址:台南市龍崎區崎頂里新市子103號。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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