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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增購之項目:
1.三爺溪排水晉祥橋改建工程(護岸工程)
2.本採購範圍內,將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若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上述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本案契約竣工前。
保留增購之金額或數量上限:已公告之預算金額扣減決標金額所得餘額加新台幣1,451萬5,900元整範圍內。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南市仁德區中正路3段5號(本所3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17臺南市仁德區中正路3段5號(2樓行政課)
履約期限
簽約日起10日內開工,開工日起360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格:經政府登記合格之甲等綜合營造業廠商。
(2)應檢附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綜合營造業(E101011) ▓甲(含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文件)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同業公會會員證)
▓電子憑據光碟或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證明(電子領標者-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押標金或其繳納憑證。
▓標單或標價清單正本。
▓總表、詳細價目表。
▓依招標機關提供以「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PCCES)製作之空白標單所填寫其價格之電子檔(xls或xml格式檔)(光碟)。
▓退還押標金申請單正本。(可於申請退還時提出)
▓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可於行使代理權時提出)
▓工程或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投標廠商應詳閱「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並依下列規定簽認切結書附於投標文件:
▓切結書1。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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